(2017)皖01民终52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启好鞋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巢湖市启好鞋业有限公司,乔启好,乔昌红,吴晓石,罗进平,陈永平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52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巢湖中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81682068685T(1-1)。法定代表人:张小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巢湖市启好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巢湖市坝镇花大门工业区坝百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402000036168。法定代表人:乔启好,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启好,男,196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乔昌红,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晓石,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进平,男,195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永平,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吴晓石、罗进平、陈永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延福,安徽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巢湖市启好鞋业有限公司、乔启好、乔昌红、吴晓石、罗进平、陈永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证据,以致原审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2016)皖0181民初36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预收巢湖市金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40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钱爱民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陆文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瑞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