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2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谢国健、黄桂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谢国健,黄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2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东华一路61号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759246671U。负责人马灵。被执行人谢国健,男,197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被执行人黄桂芳,女,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谢国健、黄桂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粤0705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谢国健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64067.22元及相应利息,被执行人黄桂芳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7118.58元,案件受理费710.84元由被执行人谢国健负担、案件受理费78.98元由被执行人黄桂芳负担。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国健共有的座落于江门市××区××路××房屋、××路××#车房,因房屋属共有财产,申请执行人需提起析产诉讼。后经本院向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工商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况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5执22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少文审判员 许荣新审判员 李毅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