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83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神木农商行与冯子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子雄,赵香玲,赵俊刚,赵卫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831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琳,男,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冯子雄,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赵香玲,女,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赵俊刚,男,汉族,陕西省人。被告赵卫刚,男,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子雄、赵香玲、赵俊刚、赵卫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乔春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訾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