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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财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高素芳、魏河祥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素芳,魏河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财保195号申请人:高素芳,女,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河祥,男,1958年8月28日出生,现住邯郸市丛台区。申请人高素芳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魏河祥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高素芳以现金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高素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魏河祥所有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10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卢丽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校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