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雷慎、天津市国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慎,天津市国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3执1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慎,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国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科技园区景远路(三千集团对过)。法定代表人:张志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慎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国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劳人仲裁字〔2016〕第67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天津市国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天津市国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存款741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琼姿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