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终53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沈世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沈世永,盛明林,余章胜,安徽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53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亳州路135号天庆大厦2113室。法定代表人:郑海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业满,男,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世永,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明林,男,195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章胜,男,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宏,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东流路30号。法定代表人:靳华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宏,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莉,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盛明林、沈世永、余章胜、安徽爱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3民初48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56元予以退回。公告费300元,由合肥市智康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项 红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张宏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陆飞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