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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执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明修,刘华明,刘先明,刘银明,刘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4执1484号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顺和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明修,男,1955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执行人刘华明,男,1957年8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执行人刘先明,男,1953年10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执行人刘银明,男,1957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执行人刘秋明,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兰陵县人民法院(2017)鲁1324民初4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人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明修等五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为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明修、刘华明、刘先明、刘银明、刘秋明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文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天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