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冯俊诉被告侯卫东、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俊,侯卫东,陈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4548号原告:冯俊,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21日,广元市昭华区人。被告:侯卫东,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9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陈琳,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12日,四川省中江县人。原告冯俊诉被告侯卫东、陈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6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冯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冯俊负担审判员 蒲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