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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民初13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伍军强、石红娟、景袁辉、景杨莉、景文鹏、王丹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伍军强,石红娟,景袁辉,景杨莉,景文朋,王旦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7民初1336号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陕西省白水县杜康中路。法定代表人姜建鹏,系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建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杨正华,男,汉族。被告伍军强,男,汉族。被告石红娟,女,汉族。被告景袁辉,男,汉族。被告景杨莉,女,汉族。被告景文朋,男,汉族。被告王旦青,女,汉族。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伍军强、石红娟、景袁辉、景杨莉、景文鹏、王丹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孙建明、杨正华,被告伍军强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法定代表人姜建鹏、被告石红娟、景袁辉、景杨莉、景文鹏、王丹青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伍军强、石红娟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约定利息和罚息;2、由被告景袁辉、景杨莉、景文鹏、王丹青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六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30日,被告伍军强、石红娟从原告下属雷牙信用社借款200000元,期限两年,借款合同对借款利息和罚息做了明确的约定。并由被告景袁辉、景杨莉、景文鹏、王丹青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该笔借款已到期,但六被告并未主动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严重违反了借款合同之约定。为维护国家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借贷关系,原告诉至法院。被告伍军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由于经济紧张,希望原告可以宽限还款期限。被告石红娟、景袁辉、景杨莉、景文鹏、王丹青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个人借款申请书、共同还款承诺函、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客户谈话备忘录、个人提款申请书、个人提款证明资料、借款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保证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担保保证合同各一份,原告均能提供原件,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原告起诉的事实,被告石红娟、景袁辉、景杨莉、景文鹏、王丹青未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结合被告伍军强的答辩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起诉的事实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8日被告伍军强、石红娟向原告下属雷牙信用社贷款200000元,并领取了贷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0.8‰,逾期罚息利率上浮30%,借款期限为2015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被告景袁辉、景杨莉、景文鹏、王丹青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予清偿。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保证担保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现该笔借款已到期,被告伍军强、石红娟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并且承担利息及逾期罚息,被告景袁辉、景杨莉、景文鹏、王丹青应当按照保证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景袁辉、景杨莉、景文鹏、王丹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伍军强、石红娟追偿。综上所述,被告伍军强、石红娟应当偿还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并按照约定利率承担借款利息及逾期罚息;被告景袁辉、景杨莉、景文鹏、王丹青应当对该笔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伍军强、石红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0元,并按照约定利率承担自借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的利息及逾期罚息;二、被告景袁辉、景杨莉、景文鹏、王丹青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伍军强、石红娟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六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董晓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