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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兴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斌,张兴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6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斌,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现住岷县。被执行人张兴奎,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6民初000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张兴奎清偿申请人垫付的借款305000元及利息,且承担案件受理费1469元)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兴奎无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无房产登记信息,其名下有甘J813**吉利美日牌车一辆,已依法查封,现被执行人办理了离岗创业手续,外出无法联系,已报公安机关协查协控,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使该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6号民初00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张彦明审判员  王银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包天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