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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8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赵守安、崔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守安,崔嵩,赵培武,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811号申请执行人赵守安,汉族,男,住址胶州市。被执行人崔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赵培武,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崔军,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守安与被执行人崔嵩、赵培武、崔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3951号民事判决书]中,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立案,案号为(2013)胶执字第17号,执行标的额为223646元。该案因无财产可供执行2013年3月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终结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2017年7月19日申请执行人到法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撤销该案的执行。2017年10月26日本院依职权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7)鲁0281执恢811号。现因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同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2)胶民初字第39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兆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