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3执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与范贤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范贤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3执231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地址:重庆市荣昌区。法定代表人:向前。被执行人:范贤辉,男,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53刑初2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范贤辉在中国工商银行4402239001110289601账户的存款人民币15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超出冻结金额部分可自由支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先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化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