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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16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晁焕麟徐晓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晁焕麟,徐晓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2民初1691号原告:晁焕麟,住白山市。被告:徐晓光,住白山市。×××。原告晁焕麟与被告徐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晁焕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晓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晁焕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008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被告在装修比尔森烤肉店时,在我处购买1200多平方米瓷砖,每平方米大约90.00元左右,共计110800.00元。2015年给付原告1万元,剩余款100800.00元,被告于2017年9月8日出具欠据一张。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徐晓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徐晓光在装修比尔森烤肉店时,在晁焕麟处购买、加工瓷砖,共计110800.00元,后给付1万元,尚欠100800.00元。徐晓光于2017年9月8日出具欠据一张,载明:今有我徐晓光欠晁焕麟人民币壹拾万零捌佰元100800.00元.系比尔森用瓷砖款、加工费。徐晓光作为欠款人署名、捺印。以上案件事实,有欠据一张、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晁焕麟与徐晓光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履行。晁焕麟主张徐晓光未按约定给付价款,尚欠100800.00元,已提供欠据证明,徐晓光理应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徐晓光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规定,判决如下:徐晓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晁焕麟瓷砖款100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6.00元,减半收取1158.00元,由徐晓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