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民申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岳杰颖与戚双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申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岳杰颖,女,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市双清区。法定代理人:岳某(岳杰颖之父),住邵阳市双清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戚双龙,男,1973后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市。再审申请人岳杰颖因与被申请人戚双龙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湘05民终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岳杰颖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多年来患有精神障碍的疾病,而被申请人是一个健康正常的人,故原审判决由申请人自负30%的损失显然是不公正的,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再审复查期间申请人提交了残疾证明,拟证实申请人为精神残疾。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提出原审判决由申请人自负30%的损失显然是不公正的再审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时,申请人首先实施了谩骂的行为,虽然申请人为××人,但其家属存在监管不力的过错,故原审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划分双方的责任并无不当,没有显失公平公正之处。再审申请人岳杰颖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岳杰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吴又如审 判 员 邓 浩审 判 员 廖莎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彭俊芳代理书记员 康珊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