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执1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左易鑫、孙运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易鑫,孙运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4执118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左易鑫,女,198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执行人孙运富,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蓬莱市人民法院(2015)蓬登民初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孙运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孙运富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运富在中国农业银行62×××7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75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烽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