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刑初14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加宝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加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1435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狮检公刑诉〔2017〕1420号。适用程序:简易(快速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受理日期:2017年10月19日。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陈莹。被告人郭加宝,男,1993年6月10出生于福建省石狮市,回族,初中文化,住石狮市。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5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指控罪名: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至7月间的晚上,被告人郭加宝先后3次到石狮市石光中学,爬窗进入女生宿舍楼,溜门入室盗窃他人现金共计人民币4400元。案发后,赃款均未追回。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6月18日,被告人郭加宝到上述地点,采用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蒋某、陈某1、蔡某1等12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800元。2.2017年6月25日,被告人郭加宝到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万某、何某、蔡某2等11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300元。3.2017年7月2日,被告人郭加宝到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手段,盗走被害人陈某2、章某、刘某等6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300元。2017年7月5日晚上,被告人郭加宝到上述地点欲盗窃财物时被学校保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建议对告人郭加宝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郭加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提交的证据以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加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共计人民币44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加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加宝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郭加宝多次潜入学校盗窃未成年中学生财物,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加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郭加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4400元,其中蒋某200元、陈某1人民币300元、蔡某1人民币100元、张某1人民币100元、郭某100元、施某100元、洪某100元、蔡某3人民币100元、邱某1人民币100元、邱某2人民币200元、曾某300元、黄某100元、万某100元、何某200元、蔡某2人民币100元、藤某200元、余某100元、邓某100元、陈某3人民币100元、张某2人民币100元、程某100元、吴某100元、许某1人民币100元、陈某2人民币200元、章某100元、刘某400元、蔡某4人民币100元、蔡某5人民币300元、许某2人民币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书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冬英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