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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9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盈正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明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盈正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陈明荣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996号原告:上海盈正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大盈镇姚泾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熊跃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守军,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荣,男,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海盈路**弄*号***室。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霞,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盈正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明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0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盈正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上海盈正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小国人民陪审员  钟 荣人民陪审员  X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 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