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康市亿成商贸有限公司平利分公司与被告陈勇租赁合同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康市亿成商贸有限公司平利分公司,陈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民初660号原告:安康市亿成商贸有限公司平利分公司,地址:平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安康市亿成商贸有限公司平利分公司的职工。被告:陈勇,1988年出生,住平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康市亿成商贸有限公司平利分公司与被告陈勇租赁合同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康市亿成商贸有限公司平利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以已与被告陈勇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康市亿成商贸有限公司平利分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康市亿成商贸有限公司平利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055元,减半收取2027.50元,由原告安康市亿成商贸有限公司平利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印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