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28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绍国、赵红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绍国,赵红星,张明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2827号原告: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刘栗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扎斯拉,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李绍国,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赵红星,男,198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张明星,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绍国、赵红星、张明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佟陆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雪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