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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01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董光雨与苏云飞、赵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光雨,苏云飞,赵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10188号原告:董光雨,男,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权,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云飞,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告:赵小红,女,197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住乐清市。原告董光雨与被告苏云飞、赵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光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云飞、赵小红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光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俩被告归还借款90000元及利息损失(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俩被告系夫妻关系。2008年8月15日,被告苏云飞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被告苏云飞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苏云飞除支付30000元以外,其余本金尚未支付。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被告苏云飞、赵小红均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经当庭出示,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苏云飞与赵小红于1998年2月24日登记结婚。原告与被告苏云飞系朋友关系。2008年8月15日,被告苏云飞以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20000元,被告苏云飞向原告出具了借条。此后,被告苏云飞已经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90000元尚未支付,原告遂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苏云飞欠原告借款本金90000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被告苏云飞应当予以偿还。原告要求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述债务发生在被告苏云飞、赵小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其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苏云飞、赵小红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苏云飞、赵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苏云飞、赵小红应共同偿还原告董光雨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四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被告苏云飞、赵小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郑 剑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无代书记员  支培銮?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