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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12民初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1767号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望城新区兴业二路6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723691313。法定代表人:尚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涂传辉,系江西明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东抚停车场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705791404E。法定代表人:黄卯辉。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华城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8元,减半收取为744元,由原告江西省五安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汐湘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小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