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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5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徐方、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方,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572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方,男,195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军,区长。再审申请人徐方因诉被申请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东区政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辽行终6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1年9月24日,徐方所有的涉案土地上的房屋被大东区政府强制拆除。2013年5月6日,大东区政府开始对涉案土地进行清理。徐方于2015年12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大东区政府强占15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违法。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认为,徐方和大东区政府在庭审过程中已经承认,徐方的房屋于2011年9月24日被强制拆除,徐方已经就房屋拆迁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本案就强占土地使用权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徐方的起诉。徐方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涉案房屋已于2011年被强制拆除,徐方针对涉案房屋拆迁行政行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房屋和土地的相关权利应在已经起诉的案件中一并审查,徐方单独就土地使用权提起诉讼,是基于同一行政行为,且徐方主张的权益也包含在已经起诉的案件中。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属于重复起诉并无不当。徐方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徐方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有新证据证明本案不属于重复起诉,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依法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重复起诉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涉案房屋于2011年9月24日被强制拆除后,徐方对强制拆除行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生效判决业已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徐方提起本案诉讼,单独请求确认强占其土地使用权违法,是基于其房屋被强制拆除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属于重复起诉。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徐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晓磊审 判 员 李桂顺审 判 员 武建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林 璐书 记 员 战 成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