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侯茂喜与侯德智、陈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茂喜,侯德智,陈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150号原告侯茂喜,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委托代理人吴志律,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德智,男,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安仁县。被告陈瑜,女,198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原告侯茂喜与被告侯德智、陈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侯茂喜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侯茂喜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茂喜撤诉。案件受理费2025元,减半收取1012.5元,诉讼保全费910元,合计1922.5元,由原告侯茂喜负担。审 判 长 谢 萍人民陪审员 石利丽人民陪审员 谢寒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芝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