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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26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黑山某单位诉黑山某单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某单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2465号原告:黑山某单位,住黑山县。法定代表人:贾某,系院长。被告:黑山某单位,住址黑山。负责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某单位诉被告黑山某单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山某单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