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6民初24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黑山某单位诉黑山某单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山某单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26民初2465号原告:黑山某单位,住黑山县。法定代表人:贾某,系院长。被告:黑山某单位,住址黑山。负责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黑山某单位诉被告黑山某单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黑山某单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晓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