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8106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庆明与朱永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庆明,朱永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6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吴庆明,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一管理区第十九居民组。被执行人朱永臣,男,44岁,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逊克农场第一管理区第15居民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庆明与被执行人朱永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永臣无经济来源,暂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2010)北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朱永臣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安审判员  张丽莉审判员  赵 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