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106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穆振川与肖豆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振川,肖豆豆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10659号原告:穆振川,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肖豆豆,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原告穆振川与被告肖豆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现原告穆振川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振川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玲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