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特1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陶娟梅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陶娟梅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特158号申请人: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郭丽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白,男。被申请人:陶娟梅,女。申请人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陶娟梅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隐瞒早已知晓申请人经营严重亏损的事实。被申请人答辩称:仲裁结果正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30日,沈阳市大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大劳人仲字[2017]216号裁决:一、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陶娟梅支付经济补偿金6149.5元。二、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该裁决为终局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因此,本院的审查范围仅限于申请人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是否符合前述法定条件。关于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主张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实际主张的是仲裁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该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条件。仲裁裁决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关于申请人隐瞒早已知晓申请人经营严重亏损的事实。申请人亏损失事实,申请人在仲裁时已经陈述。且该请求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条件。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申请。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沈阳佳美隆跳蚤市场连锁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慧审判员 周海鹏审判员 刘风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 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