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8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祖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祖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08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祖凯,男,1950年3月6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壮族,文盲,住德保县。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6月1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靖西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靖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6月13日被靖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黄国雅,男,壮族,农民,1975年9月7日出生,住广西德保县,系被告人黄祖凯儿子。靖西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祖凯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17年8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靖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班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祖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黄祖凯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所指控的一致。2017年5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黄祖凯以每只95元的价格跟家住德保县城关镇莲城社区上甲屯的黎某1(另案处理)购买12只蛤蚧。次日10时许,被告人黄祖凯在靖西市乐活中药城往武平镇方向的十字路口附近以每只120元至130元的价格向过往行人叫卖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装在一个灰色编织袋内的蛤蚧9只。当天18时许,公安民警前往德保县城关镇百登村谷龙屯黄祖凯家,对其存放的另3条蛤蚧进行扣押。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本案所送检的12只疑似蛤蚧活体均为壁虎科(Gekkonidae)壁虎属(Gekko)大壁虎(Gekkogecko),俗称蛤蚧。被告人黄祖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行为。黄祖凯向公安机关举报德保县上甲街居民黎某1的分法收购野生动物情况,并带领民警前往黎某1储藏野生动物的仓库,起获了大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该案已由德保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举出,并经过法庭质证的受理报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黎某1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送检物品提取记录、提取相片、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黄祖凯和黎某1辨认笔录、辨认相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德保县森林公安局受案回执及立案决定书、靖西市森林公安局立功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祖凯庭审中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祖凯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大壁虎12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其法定刑的量刑档次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黄祖凯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亲自带办案民警到犯罪现场,使其他案件得以侦破,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且本案涉案的野生动物尚未出售成功即被查获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祖凯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悔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祖凯予以减轻处罚,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黄祖凯犯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缓刑考���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缴获的野生大壁虎12只,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审 判 长 冯国星审 判 员 冯福策人民审判员 杨 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严小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