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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社斌、董孟云等与林玉轻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社斌,董孟云,林玉轻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3459号原告:林社斌,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董孟云,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林玉轻,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林社斌、董孟云与被告林玉轻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林社斌、董孟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社斌、董孟云暂撤回对被告林玉轻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社斌、董孟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社斌、董孟云负担。审 判 长  刘要辉人民陪审员  李松强人民陪审员  董学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