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林社斌、董孟云等与林玉轻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社斌,董孟云,林玉轻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3459号原告:林社斌,男,195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董孟云,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林玉轻,男,195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林社斌、董孟云与被告林玉轻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林社斌、董孟云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社斌、董孟云暂撤回对被告林玉轻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社斌、董孟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社斌、董孟云负担。审 判 长 刘要辉人民陪审员 李松强人民陪审员 董学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