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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张必洪与虞国安、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必洪,虞国安,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15号申请执行人:张必洪,男,汉族,1952年11月5日出生,住洪泽县。委托代理人:严朝阳,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虞国安,男,汉族,1965年5月12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常州市溧阳市溧城镇上阁楼村委山岗头68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正球,该公司六分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必洪于被执行人虞国安、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依该规定将此案移送江苏省常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813执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审判长  王贵宏审判员  章熙全审判员  朱金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芝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