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269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威海分行与王文韬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靳泽霞,王蒙华,王文韬,威海世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69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靳泽霞,女,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前亭子北街散。被执行人王蒙华,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文韬,男,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威海世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002民初字第410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文韬所有的位于威海市万福山庄房产进行了拍卖,得款363万元先行支付案件执行费27681元、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2726451.82元,余款875867.18元优先转付第二抵押权人孙淑荣,本案执行完毕。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002民初字第410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