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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字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蓉申请周博潮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蓉,周博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字496号申请执行人黄蓉,女,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周博潮,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城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6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博潮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周博潮银行存款五万一千七百二十二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白向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