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3执7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新疆东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奎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奎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新疆东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003执728号申请执行人: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法定代表人:丁武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新疆东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法定代表人:陈东。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奎屯恒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东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9427.5元,执行费791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奎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新4003民初6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成审 判 员 孙 宁代理审判员 敬 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