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40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张丽平与瓦房店佳田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丽平,瓦房店佳田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004号申请执行人张丽平,女,196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系工人,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佳田制衣厂,住所地瓦房店市。法定代表人王喜成,系该厂厂长。张丽平与瓦房店佳田制衣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7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49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称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连世文执行员 由金玲执行员 于明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