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127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李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2780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41号大安大厦A座2305室。负责人:孙文锦,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天津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敏,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李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 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