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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7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国库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库,吴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7412号申请执行人国库。被执行人吴峰,男,汉族,1968年3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吴峰刑事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刑初172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吴峰银行存款415.91元,后查明,被执行人吴峰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74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峰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