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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民初13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甘龙飞与梁勇成、卢佰婵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龙飞,梁勇成,卢佰婵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318号原告:甘龙飞,197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容县。委托代理人:谭霖,广西五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勇成,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容县。被告:卢佰婵,女,196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甘龙飞与被告梁勇成、卢佰婵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甘龙飞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已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龙飞撤回对被告梁勇成、卢佰婵的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650元,由原告甘龙飞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宏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梁倩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