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69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徐艳玲、徐艳嫦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艳玲,徐艳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69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艳玲,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玉,广东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艳嫦,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再审申请人徐艳玲因与被申请人徐艳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13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艳玲申请再审称,一、徐艳玲已完成对借款已交付、出借金额与其经济能力相符以及收入来源合法等事实的举证责任。徐艳玲出具的银行流水账显示其存有数额较大的交易余额,足以证明其有充分收入来源,具备出具500万元的能力。二、本案不构成虚假诉讼。徐艳玲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没有证据证明徐艳玲侵害国家、集体或案外人合法利益。一、二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故依法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法律保护的民事权益以合法为前提。虽然本案借贷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且有相应证据证明资金已交付,但是徐艳玲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案涉款项交付之前其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案涉资金来源于案外人向徐艳玲转账的巨额资金,徐艳玲对其从案外人获得该资金的原因的陈述不清且前后矛盾,其中有关房产转让的陈述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明显不符,故一、二审法院在案涉资金来源不明的情况下未支持徐艳玲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徐艳玲认为一、二审法院处理有误缺乏充分理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徐艳玲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艳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羊 琴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杨 靖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钟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