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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民督1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赵达、朱秋林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达,朱秋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63号申请人赵达,男,197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巴彦县。被申请人朱秋林,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巴彦县。申请人赵达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赵达称,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29日从我处借款人民币320,000.00元,月利息1.5%,约定还款日期2016年12月30日,逾期分文未还,因此要求被申请人朱秋林立即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从2016年5月29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朱秋林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赵达借款本金人民币3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约定利率从2016年5月29日计算至本息还清时止)。申请费2,033.00元,由被申请人朱秋林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海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奇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