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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2民初45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古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4500号原告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某,男,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古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古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