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28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月建、刘连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月建,刘连土,刘下茂,刘木辉,刘水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28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月建,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刘连土,男,198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现在四川省广元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刘下茂,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刘木辉,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刘水坡,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王月建与刘连土、刘下茂、刘木辉、刘水坡民间借贷纠纷(2016)闽0524民初655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刘连土、刘下茂、刘木辉、刘水坡尚欠申请执行人王月建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裁定冻结其银行账户及查封被执行人刘木辉所有的丰田牌小车一部(津M×××××),因未能实际扣押到该车辆,无法变现,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伟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