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11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何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11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于湛江市麻章区,汉族,初中文化,住湛江市麻章区。因贩卖毒品于2014年11月1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公安局特殊监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麻检公诉刑诉[2017]1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0月25日以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为由决定对被告人何某某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以案件符合《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撤诉。审 判 长 朱 武审 判 员 林俊圣人民陪审员 曹凤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