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陕西金汇发典当有限公司与薛秋贤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汇发典当有限公司,薛秋贤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81民初2151号原告:陕西金汇发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卓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灵芝,陕西建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薛秋贤,女,生于1971年1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陕西金汇发典当有限公司与薛秋贤典当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金汇发典当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金汇发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70元,减半收取2485元,由原告陕西金汇发典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智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