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1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肖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肖开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845号原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广汉市中山大道北二段21号。法定代表人:冯瑞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勋勇,一般代理,四川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开明。原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开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化工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冷北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茂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