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协外认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林秀锐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秀锐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协外认20号申请人:林秀锐,男,195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住浙江省瑞安市,申请人林秀锐申请承认意大利共和国莱科法院编号为2053/2011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30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林秀锐申请称,林秀锐已经依法提交了意大利共和国莱科法院的离婚民事判决及认证等资料文件,请求确认意大利共和国莱科法院编号为2053/2011号的离婚民事判决。经审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林秀锐向本院提交了意大利共和国莱科法院编号为2053/2011号林秀锐与潘淑贞离婚民事判决真实完整的副本。该民事判决:1)声明解除婚姻关系;2)小儿子林昌辉居住在母亲的住所,居住地址是意大利的莱科省的科利科北国民街2号。母亲享有监护权,但在决定任何重要事项时,需双方父母商议后决定。3)父亲可以按规定拥有探视权。4)—9)是有关财产状况以及分配的判决。该判决载明生效时间为2011年9月20日开始生效,双方均已到庭。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米兰总领事馆认证,该离婚判决上意大利共和国LECCO检察院的印章和该府官员ANTONIOANGELOCHIAPPANI的签字均属实。同时,林秀锐还向本院提交了该民事判决的中文译本。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意大利共和国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应按照协议的规定进行审查。经查,林秀锐提交的由意大利共和国莱科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离婚民事判决等文件,已具备本条约所规定的条件,故本院对其申请的离婚判决予以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约定,裁定如下:承认意大利共和国莱科法院编号2053/2011号民事判决。案件申请费500元,由林秀锐负担。审判长 刘伟达审判员 郑文平审判员 吴跃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