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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2执10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刘金生、赵米果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生,赵米果,刘平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1062号申请执行人:刘金生,男,1943年3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申请执行人:赵米果,女,1946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刘平和,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金生、赵米果与被执行人刘平和赡养纠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金生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平和名下银行存款28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志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皓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