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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3执9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蒋晓玲申请执行张喜平、白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晓玲,张喜平,白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987号申请执行人:蒋晓玲,女,40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张喜平,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执行人:白海燕,女,38岁,汉族,现住址同上。蒋晓玲申请执行张喜平、白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刘云飞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艺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