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5执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永斌、秦连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斌,秦连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1347号申请执行人:王永斌,男,197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秦连平,男,1962年11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申请执行人王永斌与被执行人秦连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2017)鄂0105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永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鄂0105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一、向申请执行人王永斌偿还借款141,000元;二、向申请执行人王永斌支付借款利息,以14,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8月27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其中应扣除已经支付的利息18,000元);三、向申请执行人王永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行计算);四、承担案件受理费1650元;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040元。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财产档案信息。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暂无银行存款、房产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丰思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