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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71民终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陕西东泰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东泰铁路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71民终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陕西东泰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沣渭新区红光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彦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美丽,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东泰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7)鲁7101民初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陕西东泰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2017)鲁7101民初57号民事裁定并裁定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其与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局集团公司)下属邯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施工指挥部第九项目部(以下简称第九项目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纠纷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2016年8月,其以十局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十局集团公司答辩认为该货物非自己使用,应该追加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局电务公司)、北京安顺诚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诚公司)为被申请人。由于其与十局电务公司、安顺诚公司无仲裁约定,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不能追加两公司为仲裁被申请人,故只能撤回仲裁申请。2017年8月,其向一审法院起诉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据显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应该为合同签订人十局集团公司、购货发票出具人十局电务公司、收货人安顺诚公司,十局集团公司、十局电务公司的住所地均在济南市。综上,其将十局集团公司、十局电务公司、安顺诚公司诉至一审法院符合民诉法及仲裁法的规定,一审法院不予受理不符合规定。本院认为:本案中,东泰公司与十局集团公司下属第九项目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济南仲裁委进行仲裁”。该仲裁条款是缔约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的规定,东泰公司与十局集团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法院不享有管辖权。东泰公司与十局电务公司、安顺诚公司之间并不存在仲裁协议,买卖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力不能及于十局电务公司、安顺诚公司,对东泰公司与十局电务公司、安顺诚公司之间的争议,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东泰公司与十局电务公司、安顺诚公司之间的纠纷系因邯长铁路扩能改造工程中的货物买卖引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规定,应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一审法院作为十局电务公司住所地的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东泰公司对十局电务公司、安顺诚公司的起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7)鲁7101民初57号民事裁定;二、陕西东泰铁路配件有限公司对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三、陕西东泰铁路配件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安顺诚铁路电务工程有限公司的争议指令济南铁路运输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志国审判员  林美秋审判员  潘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广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