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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建菊、邱其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建菊,邱其凤,申顶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143号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楚萍东路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89245763G。法定代表人:黄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天龙,该公司职工。被告:徐建菊,男,1971年11月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邱其凤,女,1971年7月13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告:申顶昌,男,1973年9月6日生,汉族,住萍乡市,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菊、邱其凤、申顶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75元,减半收取1538元,由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雪赞审 判 员  刘清泉审 判 员  黄佳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